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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有风险后果要自负

发布时间:2020-07-13 15:56:14 阅读: 来源:石墨厂家

流动献血车内部空间布置。很多年来,我们虽然一直在倡导“义务献血”,可由于重宣传,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义务献血”理念远没有达成全民共识

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学生肖佳卉,在宁波市自愿献血300毫升后,回到家中却不幸摔倒,撞到椅子而致左眼失明。

在肖佳卉失明后,宁波献血部门一方面与相关保险公司联系无偿献血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等先行理赔事项。另一方面,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在肖佳卉无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先行垫出预付理赔金。当然,对肖佳卉来说,这些救助,只是杯水车薪。

为此今年9月26日向宁波市江东区法院起诉了宁波市中心血站,法院已于10月8日立案,案件将于11月7日开庭。起诉书要求被告宁波市中心血站赔偿原告医疗费28000元、差旅费27000元、残疾赔偿金18096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285966元。起诉案由为生命权、人身权、健康纠纷权。

肖佳卉认为,血站当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没有认真对她进行体检,献血后的注意事项以纸质材料形式发给她,没有明确告知注意事项,也没有告知她最低可献200毫升而是直接抽了300毫升,导致她献血后晕倒致残。

血站为献血者购买的保险仅赔付了5000元(最高额为1万元),后来又给了5000元慰问金,而到目前为止,肖佳卉的各种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5万元,日后还将面临更换进口义眼片、药水药品等高额花销。而因左眼失明,宁波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公办幼儿园都将幼师毕业的她拒之门外。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义务代理了这一案件。她表示,肖佳卉事件凸显了目前献血管理方面的严重不足。《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对于献血受伤、染病、致残、致死的情况怎么办,现行的相关法律都没有说明。

在10月15日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举行的“《献血法》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多位法律人士指出,颁布实施13年的《献血法》已经明显滞后,应予以修订。曾参与起草1997年《献血法》的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卓小勤说,当年《献血法》出台之时,重点是保证血液质量,对献血者的安全问题考虑不足。此外,目前的献血前“征询”仅仅是医生口头询问,而“我以为我没病”不等于“我没病”,血站以献血者“自认为身体健康”为由推卸责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肖佳卉的父亲认为现在献血过程中有几个漏洞:

第一是体检不到位,《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但是究竟应该怎样进行检查,具体到什么程度,都没有做出规定,以小卉为例,无偿献血体格检查的10项标准只查了4项;

第二是献完血之后“休息十分钟”的提法并不科学,由于个体差异,献血反应产生的时间并不相同,现行血站对献血者10分钟之后不闻不问的做法很不负责任;

第三是红十字会涉嫌虚假宣传,只宣传献血对身体无害,甚至有益,没有把献血后的不良反应等真实情况告诉大家,而且献血后的告知也十分简单,对可能出现的反应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并未进行说明;

此外是被“劝说”多献血已经是普遍现象,实际上违背了献血者的意愿。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认为,现行《献血法》总计二十三条,多数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内容非常狭窄,对献血者的保障几乎没有涉及。他建议政府提高保险金额或者成立保障基金,为像肖佳卉这样做了好事却遭受意外的人提供保障。

据报道,因献血而导致的事故已经发生了不止一起,如何避免献血者陷入困境,亟须相关部门关注,不能让献血者再次失血。

【即时通会员如是说】

对于献血一直处于一种游离状态,尽管宿舍的女孩儿已经献了两次血,且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发生,但是自己还是迟迟下定不了决心。感觉献血的过程不是很规范,首先在路边经常见到献血车,不确定是否是规范的献血车;其次,献血之后的营养补充也不是很完善,担心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否承受。——程鹏丽

我献过一次,后来还想再献的,一直给耽误了。我献血倒是没有什么反应,还觉得神清气爽,看来我要多献。那些本来体质不好特别是贫血的就别赶着凑这个热闹了,有我们胖子在前边顶着呢。——马超

说到献血我就想起我第一次的献血情况,本来献血的人抱着慈善之心去献血,采血部门应该尽量为献血人的健康考虑,他们不是献血机器,献血也不是他们的义务。我本来提出要献200cc,结果那个采血人员说我这个体重可以献400cc,我再三要求200cc,她也不答应,最后还是让我献400cc,结果抽血后我就出现头晕的现象,在献血车上休息了一会,听到那个采血人员对下一个献血者说同样的话,硬是让别人献400cc,我觉得采血人员应该尊重献血者,尊重他们的选择,这种强行的态度继续下去,还有多少人愿意献血呢?——高欣婷

献血后的风险,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单纯靠道德显然力度不够。献血后有的风险可能是长期的,应该配套长期的救助机制。别让温暖的血液寒了献血者的心。——侯圣

杭州学生出现献血后不适,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证,已经不是个例。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是政府,社会的责任。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血站采集等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有关献血的法规政策,坚决有效的保护好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补贴补助。其次社会应该明示献血流程,安全操作,加强对献血者身体检查和献血后的跟踪查看。最后,舆论导向应该本着实事求是,正确的舆论导向,将献血的利与弊公布于众,让公众无后顾之忧。总之,无偿献血关系到社会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胡伟猛

献血本身就是件危险的事情,法律上更是没有保障献血者的权益。这就好像让人们去做公益,公益却没底线一般。小悦悦、彭宇的事实不都是这些事实体现的一个侧面么。如此以往,这个社会的冷漠还是得被放大的。现在最好的途径,就是要把法制的步调更加强一点,让人们的权益得到保障,那么对于“冷漠”也就该有一个新解了。——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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